您好,欢迎您来到 天水师范学院卫生健康学院网站,今天是:

卫生健康学院

首页

教育教学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教育教学 > 正文

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

发布日期:2023年11月28日 16:35      发布者:wsjkxy      点击:[]

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

天师院发[2017]133号

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,维护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,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、水平测试、学科竞赛或者校外的任何考试中,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,均按本规定处理。

第二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,学校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可分为五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。

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。情节较轻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,且态度不端正者,应给予警告处分:

(一)进入考场后,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。

(二)闭卷考试时,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、有关资料、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等带入座位者。

(三)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(空白)者。

(四)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擅自传借文具、计算器者。

(五)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。

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,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
(一)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,不按指定位置就座,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者。

(二)未按要求将书包、书籍、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交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。

(三)未带证件或开考15分钟后,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。

(四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者。

(五)考试中东张西望,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。

(六)试卷和草稿纸放置不当有可能被其他考生偷看者。

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按考试作弊处理。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应给予记过处分:

(一)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掩盖事实者。

(二)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,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。

(三)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,干扰考场秩序者。

(四)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者。

(五)考试时未经监考人员同意,无故离开考场,而无正当理由者。

(六)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。

(七)以贿赂、恐吓等方式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、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而未遂者。

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按考试作弊处理,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
(一)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,在考前未按要求主动上交,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者。

(二)抄袭夹带或在课桌、墙面、身体上、衣服上、文具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。

(三)无论是否抄袭,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者。

(四)开考后,在答卷下面垫有或书桌内、座位旁及考生身上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、笔记本、复习资料或其他与考试有关物品者。

(五)抄袭他人答卷或接受他人提供答案者。

(六)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,以及通过各种方式传递相关信息者。

(七)为他人作弊传递试卷、纸条或有意让别人抄袭试卷或别人抢走试卷而不举报者。

(八)在考场内互对答案者。

(九)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。

(十)交卷后私自涂改或补答试卷者。

(十一)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将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。

(十二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者。

(十三)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(含两份)答卷雷同者。

(十四)考试结束后,在考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,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者。

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经查实,试卷作废,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。

(二)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接收装置者。

(三)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者。

(四)在考试中交换试卷、答卷、草稿纸者。

(五)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。

(六)窃取或恶意传播试卷或答案者。

(七)为别人做假证或三人以上合伙作弊者。

(八)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,辱骂监考人员,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。

(九)在校期间考试两次作弊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。

(十)其他恶劣作弊行为者。

第八条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,该门课程必须向相关二级学院提出重修申请,经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,方可重修该门课程。

第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按照《天水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(试行)》执行。

第十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。学校授权教务处确认后,予以处理。

第十一条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按教育部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规定处理。

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》同时废止。

上一条:卫生健康学院开展专题教研活动
下一条:天水师范学院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

关闭

Copyright ?2005-2020  天水师范学院卫生健康学院  All Rights Reserved

地址: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

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257号   陇ICP备15003457号  0938-8367707  0938-8362599  E-mail:xb@tsnu.edu.cn